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馨园诗歌协会章程
第一条 协会名称: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馨园诗歌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在吉林大学离退休处和离退休党委的领导下,接受学校相关部门指导的离退休职工群众性社团组织。是离退休职工“老有所为,余热生辉;老有所学,与时俱进;老有所乐,文明健康”的重要文化阵地。是学校老年事业,老龄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学校党委、行政联系广大离退休职工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宗旨: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教育激励广大离退休职工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坚定“四个自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真正做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用诗赋歌颂党,歌颂祖国,活跃校园文化,发挥正能量。贯彻“百家齐放,百家争鸣”文化方针,繁荣校园诗坛,促进诗歌、散文等作品的交流和发展。为校园营造活跃、浓郁的文化氛围,提高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文化素质。
第四条 协会任务:
1.努力深化诗歌、散文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和创作;
2.汇集出版诗歌、散文等作品;定期编辑诗歌、散文文集。
3.不定期举行诗歌散文沙龙、讲座等活动(计划每年1至2次);
4.组织各种类型的对内对外诗歌及散文作品的鉴赏活动和作品交流活动。
5.协会日常工作以校区活动为主。
第五条 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对文学如诗歌、散文等有很大程度的热爱和特长。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口头申请);
2.参加协会活动并做一些必要的交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主办的一切活动;
3.获得协会信息和服务的优先权;
4.会员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维护协会的荣誉;
3.接受协会理事会的领导,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创作作品;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本协会决策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责:
1.讨论、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方针政策和任务;
5.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6.监督本协会的财务管理;
7.决定本协会的其它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离退休工作处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会的决议;
2.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
4.向会员代表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吸纳会员和管理;
6.领导协调协会开展工作;
7.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组成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8人(其中常务副会长1人)、常务秘书长1人(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4人。
每届理事会名额23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任职年龄限75周岁。
第十四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其职责为:
1.主持协会日常工作,行使理事会职责;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5.换届前向下届会员大会推荐提出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1.由离退休处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支出;
2.接收校内外个人或团体捐助;
3.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服务于本协会的工作、活动开展。
第十六条 附则
本章程经由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批准实施,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保留修改、出版等一切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