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退休教工合唱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合唱团名称,吉林大学退休教工合唱团(以下简称本团)组建于2001年5月,原名称为吉林大学老干部合唱团。
第二条本团是经吉林大学离退休工作处研究成立并在其领导下的老年社团组织,是由热爱歌唱艺术的本校离退休教职工组成。
第三条本团的宗旨是: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歌颂祖国、宣扬吉大,传播积极健康的正能量为总要求;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合唱活动来凝聚人心、陶冶情操、益寿延年、不断丰富老同志晚年生活质量为目的;提倡热爱集体,团结友谊,弘扬团队精神,为学校的文明、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是吉林省合唱协会会员单位,在省合唱协会的指导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与省内外各项活动。
第五条本团办公室所在地为:长春市前进大街2699号(吉林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本团的任务
1开展经常性的合唱活动;
2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参加省市及学校举办的各项展演和比赛活动;
3认真组织会员学习声乐、歌唱知识和技巧,不断提高本团的合唱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入会条件
1凡吉林大学在编的离退休教职工,热爱歌唱艺术,拥护并承认本团章程,经本人申请,合唱团的
歌唱技能考核通过,即为本团会员;
2身体健康,能坚持经常参加合唱活动;
3自觉遵守本团章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本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团各项活动,享受会员待遇权;
3有对本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有入团自愿和退团自由权。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团决议,遵守本团纪律;
2讲文明礼貌、团结协作;
3关心集体,爱护公物;
4向本团提出工作建议,维护本团声誉;
5完成本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条本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遇有重要事项,要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团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团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也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团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2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3选举理事、团长、副团长、秘书长,聘请名誉团长和顾问;
4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
第十二条理事会。理事会是团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团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设会长一名(团长兼任)、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视情召开会议。其职责是:
1执行会议章程和团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听取和审议本团工作总结,制定本年工作计划;
3提出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充分发挥联系团员的纽带作用,反映团员意见,对本团的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和要求。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团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和活动;
3审查各项工作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
4因工作需要更换或补充理事成员时,先由常务理事会选定并通报理事会,再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四条合唱团校区分团。经本团研究决定,下设若干个校区合唱团分团,统称(xx校区分团)分团团长平时负责组织校区分团活动,按照规定时间参加本团集体活动。
第十五条为确保人员安全,保持合唱团生机和活力,男团员控制在75岁以内(含75岁),女团员控制在70岁以内(含70岁)。超出年龄的团员可以在各分团参加合唱活动。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本团经费由校离退休工作处划拨。
第六章 纪律
第十七条全体团员必须按时参加排练、演出活动,有事可向本校区分团长请假,迟到、早退要说明情况。无故不请假超过三次者提出批评,超过六次者按自动退团处理。
第十八条在演出前三次没有参加排练者,不准参加本次演出活动,以确保演出的整体效果
附则
第十九条本团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团。
吉林大学老年合唱团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