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大学老摄影家协会是在离退休党委和离退休工作处领导下的、由吉林大学热爱摄影的离退休老年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会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团结组织全校老年摄影爱好者开展学习、研究和创作活动,为我校的改革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是我校离退休工作和老年事业的组成部分,是“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阵地,是学校两级党委和行政联系老年摄影群体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深入生活的摄影采风、主题创
作实践活动。
积极开展摄影理论研究、组织教育培训、定期成果
展示、开展志愿服务等活动。提高会员的鉴赏能力和摄影水平。
第七条 根据需要组织校内摄影比赛和参加省市及全国摄影大赛。
第八条 加强和省内外摄影界的友好联系,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第九条 定期召开年会,表彰奖励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分会和优秀会员。
第十条 积极倾听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校区和各临床医院老摄影家协会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凡热爱摄影、赞成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学校离退休教职员工,由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本分会讨论批准后,报学校老摄影家协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推荐新会员;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权益,支持本会工作;
(三)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第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六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团选举名誉会长、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并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主席团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会长召集。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和副会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决议。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学校财政补贴;
学校离退休工作处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支出;
校内单位赞助及校友捐助。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协会组织的各项摄影活动、影展图片及影像资料制作、会员培训讲课费、表彰先进分会和优秀会员的奖励等。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实施,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吉林大学老摄影家协会。
吉林大学老摄影家协会
2023年9月
注:本章程经2023年9月吉林大学老摄影家协会第三届代表大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