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党委会(扩大会)议事效率,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我校离退休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离退休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条 会议日期原则选定在每季度第一周,如需临时变动,应由党委办公室重新协调会期,请示党委书记确定,并提前将更改后的会期通知各位委员。
(1)传达学习中央和上级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3)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党建和行政管理工作等重大问题;
(4)讨论和确定离退休工作人员队伍的培养、选拔、考察、奖惩以及党员的纪律处分等;
(5)研究涉及学校稳定的敏感性问题和涉及离退休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讨论向上级党组织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及工作总结;
(8)讨论分党委书记和处长提交党委会(扩大会)讨论的议题。
第四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征集,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作用,凡是处领导个人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尽量不提交党委会议(扩大会);确需党委会议(扩大会)议定的问题,应提出明确意见,并在会前同有关领导协调,避免上会后久议不决或出现大的意见分歧;
第六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第八条 根据会议议题和实际需要,党委会议需扩大举行时,应由党委办公室请示会议主持人确定扩大范围。
第九条 会议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要临时动议。
第十条 汇报工作只就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尽量减少汇报时间;研究问题要围绕主题,力求简明扼要,避免重复意见;对议事过程中引出的新问题,应留待以后再议。汇报某一议项工作的同志(非党委成员),应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在工作汇报完毕或此议项议定后,提醒其退场。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干部考核、奖惩、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问题时,凡涉及本人及有直系血亲人员,均应主动回避或主持人提醒其回避。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要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问题时,应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对一般问题不采取表决的形式,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产生不同意见,且表决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定和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第十三条 遇有特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扩大会)时,由党委书记负责解决,事后向党委会(扩大会)通报。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扩大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承办。主要工作有:
(1)征集会议议题,按轻重缓急筛选后,报书记审定;
(2)确定议题后,督促提出议题单位提供解决问题的预案及有关文字材料,供会议使用;
(3)提前下发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材料,保证各位成员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4)收集同议题有关的文件依据、背景材料等,供主持人查询;
(7)对会议决定事项,做好催办督查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和情况反馈党委书记。需要通报的党委决议,要按照规定范围及时通报。
(1)加强组织纪律性和保密观念,凡党委会研究和讨论的事项,没有传达任务的,不得向外泄露,以免造成被动。
(2)涉及干部任免、人事变动的问题不得私下许愿、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