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离退休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离退休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退休职工的各项方针、政策,结合高校的特点,做好学校的离退休工作,使离退休职工“老有所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乐”,健康长寿,安度晚年。
第二条:离退休工作对象,是指按国家、学校的政策规定,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休和退休职工。
第三条:加强对离退休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离退休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我校离退休工作。学校的离退休工作委员会要每年例会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学校各级党政部门要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离退休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关心、重视离退休工作,并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将离退休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要在干部和群众中形成尊重和关心老同志的良好工作风气。
第四条: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实行学校与离退休职工原工作单位两级负责管理。离退休人员较多的单位,要成立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离退休人员少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离退休工作。
第五条:各离退休职工党委要抓好离退休职工党的建设。组织广大党员过好党的组织生活,定期组织他们学习党和国家的文件精神和时事政治,使他们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家的发展建设情况。要发挥离退休职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加强各校区离退休职工活动室建设。切实把活动室办成离退休职工政治学习的阵地、文体活动的场所、联系感情的纽带,真正建设成为离退休职工的老年之家。
第七条:建立领导联系离退休职工制度。主管离退休工作的校、院领导,每年应定期向老干部通报学校和原工作单位的主要工作和学校的发展建设情况。召开离退休职工座谈会、走访、慰问或看望离退休职工,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八条:依法维护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要保证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医药费;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当年结余经费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年终要向离退休职工公布帐目,接受离退休职工的监督。
第九条:按有关规定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离退休职工健康疗养和参观考察工业及其它行业的建设发展情况。
第十条:注意发挥离退休职工的作用。各单位要根据老同志的专长和志趣,本着自愿的原则,积极支持他们为学校和社会再做贡献。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