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大学老年大学(以下简称老年大学)是对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实施终身教育的基本组织形式,其性质为老年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 老年大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及老龄工作的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律,按照我校离退休职工的特点,注重实效,办出品牌、特色。
第三条 老年大学办学宗旨是以人为本,以“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为目标,按照自愿和兴趣,通过丰富生动的课程吸引老年人,经过学习提高思想理论和科学文化与生理心理素质,达到增长知识、陶冶情操、促进健康,服务社会的目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老年大学由吉林大学离退休工作处主办,支持和保证老年大学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老年大学设校委会。校委会属老年大学的指导管理机构。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吉林大学党委副书记、老干部代表、离退休工作处处长和副处长、离退休党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各校区离退休办主任、离退休职工党委书记、老同志代表组成。
第六条 老年大学设校长一名,常务副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教学事务和学校行政事务。
第三章 招生范围及学员
第七条 吉林大学离退休职工均可参加老年大学学习。
第八条 老年大学可视个别专业课入学报名情况酌情接收校外学员。
第九条 老年大学学员应按规定办理报名、交费、入学手续,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课程及专业
第十条 老年大学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需求和办学条件设置专业课。
第十一条 专业课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专业班,采取学年制,每学年两个学期,每学期四个月左右,教学每次2学时。
第十二条 学业期满,展示学员成果,颁发老年大学结业证。
第五章 教师与教材
第十三条 聘请热心老年教育事业,有丰富经验与学术造诣的专业教师组成教师队伍。按教师教学课时量付给讲课酬金。
第十四条 讲课教材根据不同专业课程,由老师推荐,学校确认后选用,原则上采用已出版等教材,如特殊需要请任课教师编写讲义。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供本学期讲课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第六章 经费与教学设备
第十六条 老年大学经费主要由组建单位筹集;通过招生收取一定学费作为补充。所有经费统一纳入到吉林大学财务预算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教学设备和各类设施,根据需要由老年大学统一配置、更新,并设专人统一登记、使用、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07年9月1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吉林大学离退休工作处。